政府信息公开

太原市能源局信息公开指南

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,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、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,特编制本指南。

需要获得太原市能源局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,请阅读《公开指南》。申请人可以在太原市能源局网站上查阅《公开指南》。

一、太原市能源局信息分类

太原市能源局信息分为三类: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。太原市能源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。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。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太原市能源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。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及其他相关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,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。

二、太原市能源局公开信息编排体系

(一)太原市能源局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、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,主要含以下要素:序号、类别、公开内容、公开形式、公开时限、公开范围。

(二)编排体系描述

1、公开内容。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。

2、公开形式。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,分为主动公开、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。

3、公开时限。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。分为常年公开、及时公开、限时公开。

4、公开范围。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。如面向全社会、面向申请人等。

三、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

(一)主动公开信息

太原市能源局门户网站(https://nyj.taiyuan.gov.cn)开设太原市能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,公众可通过太原市能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,查找太原市能源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。

太原市能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设有栏目导航,分为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”、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”、“法定主动公开内容”、“政府信息公开年报”、“依申请公开”。

(二)依申请公开信息

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、生活、科研等特殊需要,可以向市能源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。市能源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,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,不对信息进行加工、统计、研究、分析或者其他处理。

1、受理机构

市能源局

2、公开范围

申请人需要市能源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《条例》第七条、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,可以申请获取。

3、公开程序

(1)申请的提出

申请人向太原市能源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,应填写《太原市能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》,《申请表》复制有效,可以在市能源局网站上下载。

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,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、明确。若有可能,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、发布时间、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。

(2)申请的方式

①通过信函、传真申请。申请人可以下载电子版《太原市能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》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,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字样;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在适当位置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字样。

②当面申请。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,当场提出申请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,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,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,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(如申请人姓名、工作单位、家庭住址、证件名称及号码、联系方式等)做好记录。

(3)申请的处理流程

①审查

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,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,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。

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,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。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,为提高处理效率,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。

②登记

对于《申请表》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,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。

③答复

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。能够当场答复的,应当当场予以答复。不能当场答复的,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;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,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,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,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。

第一,已经主动公开的,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;

第二,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,能够作区分处理的,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;

第三,属于不予公开的,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;

第四,不属于本单位的信息,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;

第五,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,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;

第六,申请内容不明确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、补充。

申请电话:0351-7337678

通信地址:太原市迎泽区菜园西街9号

邮政编码:030012

接待投诉时间:工作日内

使用指南:

1、本文本适用于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第十三条、第二十条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。

2、申请人(个人)提出申请时,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;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,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
附件:太原市能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.docx